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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对象期间送的东西可以要回不

时间:2025-05-20    来源:广州商务调查公司   浏览量:103

处对象期间送的东西,一般情况下,分手后是不可以要回的。这是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,赠与人就丧失了对赠与物的所有权,受赠人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。但是,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


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,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

1.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

1.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

1.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
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撤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此规定。


特殊财物的处理:

对于恋爱期间互送的小额财物,如围巾、手帕、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,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,可不予返还。

对于大额财物或金钱,如车子、房子、高级贵重衣物等,如果赠与是以结婚为前提,一旦恋爱关系不存在,丧失赠与的前提,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,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,应当返还。如果原物不在,或收取方无力返还,应折价补偿。


处对象期间送的东西,在一般情况下分手后是不能要回的。但在特定情况下,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,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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