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对轮流抚养的认定态度分析
(一)支持轮流抚养的情形
条件严格,且仅在双方达成一致,抚养条件相当且有利于子女稳定生活时适用。案例二学期制抚养案中,法院认为原被告抚养能力相当,且孩子已适应双方家庭环境,故判决按学期轮流抚养,但明确要求“不得改变现有生活及学习状态”。
(二)拒绝轮流抚养的情形
稳定性优先,若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,环境变动可能影响成长,法院倾向于维持现状。案例一共同抚养破裂之争案中,尽管原告收入更高,但孩子长期由被告照顾且生活稳定,法院驳回轮流抚养请求,认定“共同抚养基础已丧失”。案例三探望拉锯战案中,法院也以“子女需要稳定环境”为由,仅支持固定探视权,拒绝轮流抚养。
(三)核心考量因素
1、父母合作可能:若双方矛盾尖锐,不能达成一致,法院普遍不会判决轮流抚养。
2、子女意愿:如孩子年满8周岁,法院也会参考孩子的意愿。
3、稳定生活保障:从学习生活角度,考察轮流抚养是否会影响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
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,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